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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期未交水费须交违约金
-==[发布日期]  2008-06-12 ==-

  经广州市物价局《关于对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》(穗价[2005]239号)批准,从2006年1月1日起,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按照《关于实行广州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水发[2006]7号)及《关于对分类水价个别内容的用水类别及单价作相应调整的通知》》(水发[2006]220号)实施细则执行。其中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用水包括部队、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,持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外来人口居家生活用水等,按每立方米1.32元征收,同时接受市建委委托一并收取污水处理0.70元/立方米。 其它用水价格请上网或来电查询。 
  特别提醒: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,从逾期第一日起计收欠费违约金,2008年5月1日前违约金计收比例为每日5‰,2008年5月1日起的违约金按每日1‰的标准计收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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